为完善氢能源全产业链,尽快完善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布局,近日济南市出台《关于做好全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明确加氢站监管原则,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前,济南市汽车加氢站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CNG)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在规划实施前,为服务城市公交、物流车辆建设的汽车加氢站(示范站),暂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部门选址确定。
加氢站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区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区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四方责任主体(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在国家明确加氢站建设经营管理办法之前,加氢站项目无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意见还规范了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汽车加氢站的经营单位要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车用氢气,每三个月将车用氢气样本到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计划停业、歇业的,必须在停业、歇业前60日内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并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或者发布书面通知。